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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潭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青荣、张劲松等与宜黄县迦南织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荣,张劲松,万地昌,XX建,汤清华,吕苹锡,周仁祥,饶淑琴,孔亮,陈荣华,宜黄县迦南织造有限公司,余成东,洪花秀,余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潭民初字第74号原告刘青荣,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张劲松,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万地昌,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XX建,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汤清华,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吕苹锡,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周仁祥,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饶淑琴,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孔亮,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陈荣华,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宜黄县迦南织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99056-5,住所: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成东,系该公司股东。被告余成东,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洪花秀,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宜黄县人,住抚州市宜黄县。被告余智慧,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荣、张劲松、万地昌、XX建、汤清华、吕苹锡、周仁祥、饶淑琴、孔亮、陈荣华诉被告宜黄县迦南织带有限公司、余成东、洪花秀、余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荣、张劲松、万地昌、XX建、汤清华、吕苹锡、周仁祥、饶淑琴、孔亮、陈荣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余成东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成东名下拥有的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商业街1034号第一层的产权证号为15277(建筑面积为48.38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商业街1026-1058号联建房二单元第六层的产权证号15276(建筑面积为187.57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商业街1026-1058号联建房二单元第四层的产权证号为15278(建筑面积为187.57平方米)的房产、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汀田镇香桥村振兴西路130号的房产证号为00××20(建筑面积250.99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青峰代理审判员  李雨童人民陪审员  黄瑞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