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中岭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0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岭,无业。曾因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于2010年9月3日被玉环县计生局罚款1万元;因非法行医于2011年9月24日被玉环县卫生局罚款1万元;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于2015年4月7日被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罚款22000元。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岭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中岭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数次为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中岭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车站附近的一间小旅馆二楼房间内,为孕妇张某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并收取1000元报酬;同年4月18日,被告人李中岭在温州市龙湾区大罗山路D幢7号四楼504房间内,为孕妇唐某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收取800元报酬;4月22日,被告人李中岭又在上述地点为孕妇黄某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收取800元报酬。同日下午,被告人在上述地点被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扣押笔记本全数字超声诊断仪一台,手机两只以及赃款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中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超声机、手机、彩色超声检查报告、报告单、行医资格查询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孙某、唐某、黄某、沈某、张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岭曾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现又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中岭曾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中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中岭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中岭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中岭违法所得2600元(其中800元暂存于本院);随案移送的笔记本超声机一台、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以上罚金、违法所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修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斯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