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有高与左瑛、申屠上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有高,左瑛,申屠上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750号申请执行人卢有高,农民。被执行人左瑛,农民。被执行人申屠上吉,农民。原告卢有高与被告左瑛、申屠上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有高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左瑛、申屠上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有高未实现债权17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左瑛、申屠上吉查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75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