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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兵与周乙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周乙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原告赵兵,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晶,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周乙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安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就涉案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花园嘉祥阁23层B单位物业(深房地字第3000547067)买卖事宜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编号为NO.0007294)。鉴于被告说孩子申请上学可能会用到涉案房产的学位,能不能把履行时间放在孩子学位申请完毕,原告考虑被告难处同意将合同履行时间设置在暑假期间。合同签署后,原告积极、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签署当天即支付了定金8万元。在被告称赎楼款不足的情况下,原告愿意先借给被告30万使用,以便加快交易进程。经原告及中介多次沟通,被告均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通过短信及面谈明确告知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登记价为49万元);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及银行按揭贷款;3、被告按合同约定时间对涉诉房产自行赎楼,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解除抵押及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4、第三人协助办理解除房产抵押手续;5、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涉诉房产,并将户口迁出;6、被告支付违约金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7月1日计至被告实际交付房产之日,暂计至立案日为1735元;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辩称,被告并非有意违反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而是由于被答辩人恶意欺瞒签订合同时正常房屋成交价格及双方签订合同时承诺条件无法实现导致被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于2015年3月份,在被告并无在房屋中介签订房屋委托售卖合同情况下,协同成宏地产员工小徐(地产中介)多次到涉案房产要求看房买房,被告曾表示由于涉案房产为在深圳市唯一房产及住所,且该房产涉及孩子办理户口和上学住所,暂时不考虑卖房。原告为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多次与地产中介找到被告由说及答应无条件让被告的小孩户口落户涉案房产并承诺无条件等被告找到第二住所再履行合同。出于经济原因需要资金周转及原告多番恶意欺瞒由说,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支付定金八万元。于签订合同后,原告积极找到多方地产中介,希望找到另一住所,但由于该区为学位区域,房源紧缺,且被中介告知深圳房价已高涨,被告经济窘迫,无力承担深圳高涨房价,找房无果。鉴于以上缘由,原告的起诉违背事实,在利益驱动下和被告对房价不知情情况下,违背良心,恶意欺瞒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企图通过法院错误判决,谋求非法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七项诉讼请求。由于合同实施为初步阶段,原告无任何实际上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合同终止履行,被告无条件退还原告已支付8万元定金。另,原告起诉时,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为第三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嘉汇新城嘉祥阁23B房产,转让价款1735000元”。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原告以深圳其他法院均按登记价立案为由,坚持以房产登记价(49万元)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坚持以房产登记价49万元缴纳诉讼费,故本院在49万元诉讼请求标的额范围内审理本案。本案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该房屋系不可分割物,而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1735000元,故即使原告诉称的被告违约属实,本院也难以在49万元的审理范围内判决履行1735000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兵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676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4338元;保全2970费(已由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璇谢寒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