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杨某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09月02日起至2016年09月0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