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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0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杨某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15年09月02日起至2016年09月0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解冻、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美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