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与余勇、余强、赵娟、第三人钱建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余勇,余强,赵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桂花路街道办。负责人龚云峰,指挥长。被告余勇,男,1969年8月1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余强,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赵娟,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追加)第三人钱建华,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峰,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诉被告余勇、余强、赵娟、第三人钱建华(追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4元,减半收取5037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557元,原告木鱼塘普通商品房A地块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黄 河审 判 员 童建荣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宏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