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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巩广浩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巩广浩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659号罪犯巩广浩,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巩广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共同民事赔偿1515074.25元。被告人巩广浩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1)枣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巩广浩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其他被告人民事赔偿已足额履行完毕,被告人巩广浩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巩广浩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巩广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巩广浩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执行机关还提供了滕州市司法局于2015年6月19日出具的(2015)滕司调评字18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巩广浩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巩广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