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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全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09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振香,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全华,女,41岁。委托代理人杨桂馥(系被告全华之母亲),女,61岁。原告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宏利公司)与被告全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宋德富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人民陪审员于淑艳、李凤英参加评议,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宏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芦振香、被告全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桂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0日,宏利物业向被告全华所住的集贤县集贤镇政府住宅楼门市供热,被告所住楼房使用净面积三江时尚婚纱影楼为94.8平方米,凯迪双语幼儿园为641平方米,每平方米供热费为46.80元,一年取暖期供热费为3444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未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4年至2015年一年取暖期供热费人民币34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一、我在集贤镇政府家属楼门市共有735.8平方米,其中:三江时尚婚纱影楼为94.8平方米,出租开办的凯迪英语学校为641平方米是事实。但我现使用和出租的集贤镇政府家属楼门市的物业管理应该是集贤镇人民政府,因为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我不交纳取暖费,这与原告根本没有关系,原告收取取暖费是谁的委托,我与原告根本没有合同和协议;二、我对原告所诉的欠付的热费数额无异议。我家使用和出租的门市的室内温度始终只有摄氏12度左右,使我家无法正常居住和使用,采取保温措施,我向集贤镇人民政府反映过,但一直没有解决。综上,由于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全华为集贤县集贤镇人民政府住宅楼的业主,其所有的房屋供热面积为735.8平方米,每平方米供热费是人民币46.80元。2015年6月25日,原告宏利公司经集贤县集贤镇人民政府同意,与集贤县集贤镇人民政府住宅楼原物业承包人杨志强签订《转包合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是:2014年7月至2019年5月。同年10月10日,原告宏利公司正式负责集贤县集贤镇人民政府住宅楼的供热,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也未对室内温度进行约定。2014年到2015年一个供暖期,被告全华以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为由拒绝交纳热费,为此,原告宏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全华给付原告宏利公司热费人民币344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华负担。”另查明,在开庭审理本案时,被告当庭提起反诉,并向法庭提供了书面反诉状。后因被告未依法缴纳反诉费,并于2015年7月22日书面申请撤回反诉。以上事实的认定,均有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开庭笔录在卷证明,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据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被告曾向宏利公司反映过室内温度过低一事,宏利公司应当知道被告不交纳热费的原因,但宏利公司一直没有为其测量室内温度,则宏利公司应当承担全华所有房屋的室内温度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现被告主张宏利公司的供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温度标准,宏利公司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供热符合法律规定的温度标准,宏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宏利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集贤县宏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德富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人民陪审员  李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邢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