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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住址陆丰市。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住址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后暂时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