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陈某,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住址陆丰市。被告:刘某某,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住址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后暂时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陈贵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颜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