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与孟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孟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579号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住所地:福海县永安东路。法定代表人:马伟祥,职务: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琪,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干部。被告:孟建辉,男,汉族,1967年2月出生,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与被告孟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12元,依法减半收取即271元由原告福海县环境卫生管理队承担。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俊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