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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会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820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刘会民。2001年9月12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0日以(2000)保刑初字第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会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0000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8日以(2001)冀刑一复字第12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原判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1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6年11月26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本院分别于2010年1月30日、2013年7月2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710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23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2013年、2014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三次,表扬五次,单项技能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会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会民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陈永杰代理审判员李春蕾代理审判员杨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苑世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