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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莫爵文与甄新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爵文,甄新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莫爵文,住广东省茂名市。委托代理人:崔曲平,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新育,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爵文诉被告甄新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期出庭应诉,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莫爵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莫爵文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张树添人民陪审员  刘道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何柳辉赖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