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邱希明与郦伟峰、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希明,郦伟峰,黄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77号原告:邱希明。被告:郦伟峰。被告:黄小红。原告邱希明为与被告郦伟峰、黄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月娇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希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郦伟峰、黄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希明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郦伟峰向原告借款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如被告逾期未还,需向原告每日支付欠款总额的1‰违约金。两被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26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20××00号,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抵押金额:130万元)]抵押余额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甬房他证海曙字第201400272**号)。2014年10月11日,被告郦伟峰出具借条1张,确认借款事实,并约定月利息2%。原告实际交付被告285000元,预扣利息15000元。被告借款后,利息支付至2015年3月份,借款本金未返还。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4月9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两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2602室房产抵押余额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郦伟峰、黄小红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邱希明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房产抵押借款协议、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房屋他项权证各1份。拟证明被告郦伟峰向原告借款,两被告以其共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2、交易明细1份。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已向被告郦伟峰、黄小红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郦伟峰、黄小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郦伟峰逾期未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黄小红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两被告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有权在被告不履行债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郦伟峰、黄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邱希明借款本金28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5年4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邱希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郦伟峰、黄小红所有的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华楼街8号26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甬房权证海曙字第××号、20××00号,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抵押金额:130万元)]抵押余额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被告郦伟峰、黄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7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