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红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于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红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李晓华。被告:于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明辉在安丘农商行柘山支行账户为62×××44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若余额不足,则只得存入不得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奇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