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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张某甲,学前儿童。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文力。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以自行处理完毕,自愿申请撤诉为由,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自行负担。审判员  孟秋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雷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