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建瓯市吉阳仙草专业合作社与范灼旺、李秀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建瓯市吉阳仙草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吴强。委托代理人曹远峰。被告范灼旺,住建瓯市。被告李秀妃,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黄学用。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吉阳仙草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范灼旺、李秀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瓯市吉阳仙草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8元,减半收取37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林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