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9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984-1号原告尚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某某价值1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17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