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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白怀礼掩饰隐藏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XX,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5年8月17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2015年8月2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XX、宗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9日被害人普现民报案称:其停放在家门口的红色长安汽车被盗,车牌号是豫Q561**,价值是30000元左右。经查该车被射桥镇马庄村委开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白XX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经价格评估鉴定,该车价值6972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白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普XX的陈述;证人普某X、庄XX的证明;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辩认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低价收购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赟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骆云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