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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毛必友、骆美兰与金高龙、毛香妹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必友,骆美兰,金高龙,毛香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毛必友,居民。原告骆美兰,居民。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华,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高龙,居民。被告毛香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必友、骆美兰诉被告金高龙、毛香美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必友、骆美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必有、骆美兰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必有、骆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毛必有、骆美兰负担。审判员  刘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