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敏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敏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725号原告王伟,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卜家乡排子村,农民。被告王敏军,男,约43岁,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盈田村六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王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