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 周立良、王先斌、王德青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孙冬梅,汪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法定本代表人:何琪,任行长所在地:桐柏县城关镇大同街117号被执行人孙冬梅,女,1974年生被执行人汪大海,男,1978年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二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孙冬梅、汪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5.07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立良、王先斌、王德青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 付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