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法执字笫1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朝贤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贤,李莉,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笫1964-1号申请执行人刘朝贤,男,蒙古族,职工,现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忠,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朝贤、李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笫2638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土地(面积为2029.60平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