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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鲁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395号罪犯鲁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月24日作出(2000)定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鲁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6月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甘刑执字第7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3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止,于2000年7月2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23日,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平中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1月26日,本院以(2008)定中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16日,本院以(2011)定中刑执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1月19日,本院以(2013)定中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仍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81分,并取得电焊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起重机操作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奖分190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4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12日因“在2014年度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获专项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