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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辉、高峰与张军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高辉。申请执行人:高峰。被执行人:张军州。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辉、高峰与被执行人张军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894.4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案款974元,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孙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素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