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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章、谢松蒲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世章,谢松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2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章,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松蒲,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世章、谢松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成都滋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均成代理审判员  刘冰柔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叶昌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