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福作与赵宝岐、中华联合财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孙福作。被执行人赵宝岐。委托代理人闫福杰。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邓坦克被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福作与被执行人赵宝岐、中华联合财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泰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项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