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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建民申请执行吴昌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民,吴昌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5-1号申请执行人朱建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吴昌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的(2015)平民初字第0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吴昌虎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昌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闫 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