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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向光均和刘晓舟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均,刘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向光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9日。被执行人刘晓舟,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5日。本院受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委托,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晓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申请人欠款66598.34元、申请执行费89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晓舟名下的川QQ56**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彦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