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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尧忠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尧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502号罪犯江尧忠。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连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尧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2993.5元。2013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2015年8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8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昊、鲍志明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张建华、沈荣荣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江尧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江尧忠吴明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江尧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建议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主管部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意见。出庭检察员发表的意见为,罪犯江尧忠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应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尧忠于2013年6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要重新做人,且只有全身心的投入到服刑改造中去,用劳动的汗水去净化自己被污染的心灵,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才是唯一的出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江尧忠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3年度、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尧忠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及主管部门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江尧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9月2日起至2035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玉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