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史佳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史佳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万保,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佳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史佳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