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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史佳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史佳佳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潦民初字第292号原告谭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谭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万保,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佳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史佳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长  鲁东升审判员  吕民革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