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秦辉林,罗辉燕,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玛仕沙发厂与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秦辉林,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上诉人(一审被告)罗辉燕,女,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玛仕沙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秦辉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张铁伟。上诉人秦辉林、罗辉燕、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玛仕沙发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按照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该通知,但因无人签收而导致文书于2015年8月12日被退回。此后,上诉人仍在该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秦辉林、罗辉燕、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富玛仕沙发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