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万进、李广朝与万进、李广朝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进,李广朝,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进。委托代理人:潘道祥,仪征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广朝。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幢***室。法定代表人:朱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万进因与被申请人李广朝、南京旭日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旭日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李广朝受伤的具体原因,万进应旭日公司要求加挂板车,旭日公司员工操作不当,致使板车坠落砸伤李广朝,旭日公司应当责任。(二)万进操作吊机将混凝土吊至一楼,是提供劳务行为而非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且万进要听从现场人员安排,完成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故万进与旭日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三)李广朝和旭日公司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四)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便万进和旭日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旭日公司存在选任过失,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万进自带吊机凭借其操作技能为旭日公司将混凝土从地面吊送至一楼,旭日公司需要的是万进运送混凝土的工作成果,万进每吊送一次混凝土即满足了一次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人员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可要求万进适时、多次吊送混凝土,但并不能据此认为万进完成该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一、二审法院认定万进与旭日公司构成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万进操作吊机吊送混凝土的过程中致李广朝受伤,万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旭日公司是否存在选任过失问题,依据一审法院的调查,万进操作的吊机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的范围,亦不需要颁发特种设备许可证,故万进认为旭日公司存在选任失误,依据不足。万进认为李广朝和旭日公司恶意串通,因无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综上,万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罗荣辉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