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袁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员 沈洁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