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刘政与刘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刘政被执行人刘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众信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9月30日房屋所有权人刘猛抵押登记给房屋他项权利人刘政,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猛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曹冬梅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