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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飞与马宏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马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王飞,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俊明,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被告马宏义,男,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马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