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拴德诉被告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德,郎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拴德,男,汉族,195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现居代县108国道老王轮胎大王。委托代理人刘瑞平,代县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海文,男,汉族,43岁,现居代县城西霸龙配件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德诉被告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拴德于2015年9月1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拴德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