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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代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拴德诉被告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德,郎海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拴德,男,汉族,1954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乡xx村人,现居代县108国道老王轮胎大王。委托代理人刘瑞平,代县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海文,男,汉族,43岁,现居代县城西霸龙配件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德诉被告郎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拴德于2015年9月1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拴德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拴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