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芹、金子琪与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收补偿费用分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芹,金子琪,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二初字第00068号原告:王芹,女。原告:金子琪,女。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再臣,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芹、金子琪诉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收补偿费用分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芹、金子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街道办事处河东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芹、金子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王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解光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