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温某某。被告马某某。本院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温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人民陪审员 周自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