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上海神农草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64号原告:吴伟洪,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崔常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羡明马海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