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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建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建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34号罪犯王建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他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的判决内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8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建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建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暂扣条为证明,具有从宽情节。2015年7月13日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司法局出具了苍司评字(2015)第1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建议对其依法裁决。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暂扣条证明,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