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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永建,李茂梅,卢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329号申请执行人侯永建,男,1988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29号。被执行人李茂梅,女,1989年4月3生,临沂市苍山县二庙乡颜庄村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卢恩强,男,1986年8月12日生,山东省乐陵市化楼镇卢家村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侯永建诉李茂梅、卢恩强故意伤害一案中,尚有81941.9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7)张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