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蕾与李须川、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蕾,李须川,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须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陈堡村。法定代表人邓庆福。上诉人王蕾因与被上诉人李须川、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凤泉区,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经营办公地为凤泉区陈堡村,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新乡市公仆振动机械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凤泉区,凤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确定案件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54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