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林宇等人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赵某甲,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6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6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中旗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女,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6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当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拉特前旗看守所。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以乌中检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芦某人民币1300元、网易宝人民币192元及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6603元。2、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元及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00元。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孙某甲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8000元。4、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3300元。5、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以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周某某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7661.2元。6、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00元及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4330元。7、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3000元。8、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以出售网易“大话西游”游戏币和装备为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400元。9、2014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以出售网易“大话西游”游戏币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150元。10、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谎称以出售网易“大话西游”装备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交易协议,待被害人王某乙通过网银给二被告人汇款1400元后,二被告人未将装备交给被害人。11、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150元及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296.6元。12、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赵某丙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950元。13、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李某丙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343.04元。14、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赵某甲、吴某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罗某人民币800元。15、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5400元。16、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1000元。17、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750元。18、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50元。19、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1100元。20、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诈骗被害人韦某人民币75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诈骗作案19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25.84元;被告人赵某甲诈骗作案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5925元;被告人吴某诈骗作案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792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以交“保证金”为名诈骗被害人韦某人民币750元。2、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以交“保证金”为名诈骗被害人卫某某人民币5400元。案发后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00元。3、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游戏帐号、密码及身份证等信息,进入其游戏后盗窃游戏装备“XX追云履”等,后经申诉大部分游戏装备被找回。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7661.2元。4、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诈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后又使用远程操控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13000元。5、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诈骗被害人叶某人民币900元及游戏装备“幽游”,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00元。6、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诈骗被害人李某丙游戏装备“冥灵妃子”,后盗窃其他游戏装备。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游戏装备“冥灵妃子”价值人民币1063.3元,其他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279.74元。7、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以出售“大话西游”装备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400元。8、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以交“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1000元。9、2014年5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谎称帮助被害人赵某丙完成交易,后获取其游戏帐号、密码等信息,登录其游戏后盗窃游戏装备“画皮娘子”,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950元。10、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甲(另案处理)冒充“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诈骗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1150元及游戏装备“画皮娘子”,后又盗窃游戏装备“泥石怪”和“松鼠”,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游戏装备“画皮娘子”价值人民币950元,游戏装备“泥石怪”和“松鼠”价值人民币1346.6元。11、2014年8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冒充“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以交“保证金”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00元及游戏装备“问冥”,后又获取游戏帐号和密码盗窃部分游戏装备“冥灵妃子”等。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4330元。经被害人申诉,被盗游戏装备已全部追回。12、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以冒充“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以交“保证金”为名诈骗被害人芦某1300元,通过远程协助从网易宝支取192元,并获取帐号密码后,盗窃游戏装备“化魂”等,后将盗窃的游戏装备出售给马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3300元。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6603元。经被害人申诉,大部分被盗游戏装备已追回。1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冒充网易游戏“大话西游2”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孙某甲游戏帐号和密码后,盗窃游戏装备点化174级神兽“范式之魂”(宝宝)等。经乌拉特中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8000元,后经申诉,绝大部分游戏装备被追回。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甲诈骗作案1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7605.3元,盗窃作案8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3170.54元;被告人赵某甲盗窃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28933元;被告人吴某盗窃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0933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芦某、周某某等人报案称,被他人诈骗现金及游戏装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芦某陈述证实,2014年8月12日被诈骗“保证金”人民币1300元,并通过远程协助被骗取人民币200元,转到户名为吴某卡中。后发现游戏装备被盗,通过游戏官网申诉找回价值人民币5600元的游戏装备。3、被害人叶某陈述证实,2014年2月19日晚,被诈骗“保证金”人民币900元及游戏装备“幽游”,后通过网易公司申诉找回装备。对方使用的工行卡户名为王某,使用的QQ号是465454827。4、被害人孙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8月15日晚,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2”被人骗取游戏帐号及密码后盗窃部分游戏装备,经申诉大部分游戏装备被找回。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1月23日,被他人冒充网易公司客服人员骗取游戏帐号、密码及身份证等信息进入其游戏后盗卖其游戏装备。次日,经网上申诉大部分被盗装备被追回。对方使用的QQ号为465454827。6、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12时许,在家玩“大话西游2”游戏时,有一个名叫“baby鑫”的玩家主动联系并称想买其游戏装备“问冥”,后接到冒充网易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按照“客服”的指示将游戏装备“问冥”交给买家,并被诈骗“保证金”人民币1400元,后又被盗窃了8件游戏装备。钱转帐到吴某的帐户上。对方使用的QQ号为465454827。7、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在玩“大话西游2”游戏时,有一玩家主动联系并称想买游戏装备“蓝色终极技能冥灵妃子”,后接到冒充网易公司客服的电话,按照“客服”的指示将游戏装备“蓝色终极技能冥灵妃子”交给玩家,后又被骗取了游戏帐号和密码,盗走部分游戏装备。8、被害人孙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7月12日,在玩“大话西游2”游戏时,有一玩家主动联系并称想买游戏装备“画皮娘子”,后接到冒充网易公司客服电话,被骗游戏装备“画皮娘子”及“保证金”。钱汇到卡号为xxx208,户名为刘某乙的工行卡上。9、被害人卫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0月8日,以交“保证金”为名被诈骗人民币4500元。钱汇到户名为范某,卡号为xxx422的卡上。10、被害人莫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4月3日,以交“保证金”为名被骗人民币1300元,游戏装备已被申诉回来,对方户名为王某,卡号为xxx712。11、被害人韦某陈述证实,被诈骗游戏装备及人民币750元。12、被害人赵某丙陈述证实,2014年5月,在网上准备出售游戏装备时,接到冒充网易公司客服电话020-8391****,电话中称:如果想快些将装备卖掉,可以帮助私下联系交易,后有人将他加为QQ好友,昵称是“大话”,后自称“大话”的人通过语音聊天帮助进行交易,要求提供游戏帐号、密码等信息,提供信息后再次登录游戏时,发现游戏中的装备被卖掉。1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0日晚,在网上出售游戏装备时接到假冒“大话西游”客服中心的电话020-8391****,并加他为QQ好友帮助完成交易,后假客服要求提供个人信息称进行验证,并要求提供银行卡帐号、网易宝帐号、密码等信息称要给其支付价款。后发现对方从其帐户两次转走人民币23000元。1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4年2月26日,与一自称“王某”的男子就游戏币交易达成协议,后通过网银给对方汇人民币1400元,对方未交付将游戏装备。对方卡号为xxx949,户名为王某。15、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六、七月,赵某甲和吴某利用购买的网络电话软件,将电话号码修改为“大话西游2”客服电话进行诈骗。诈骗参与人还有杨某甲。16、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4年五、六月,向赵某甲出借自己的建行卡,一直未还。17、证人范某证言证实,在“飞达”网吧上网时丢失身份证。18、证人陈某乙、郝某证言证实,“飞达”网吧拾到范某的身份证。19、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给董某甲借用一张工行卡、一张农行卡。20、证人董某甲证言证实,与杨某甲从2013年11月到2014年7月间,用“顺通科技”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修改为网易公司客服电话020-8391****,冒充网易公司客服人员实施诈骗。2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与杨某甲从2013年8月到10月间,用“顺通科技”网络电话,冒充网易公司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人民币10000元。2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知道杨某甲实施诈骗。2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12日,一游戏玩家在网上叫卖游戏装备,后与之进行交易,次日发现对方申请线下交易和盗号找回,导致前一天交易的所有大话币及装备全部被系统收回,造成了损失。使用王某丙的帐号给户名为吴某的帐号汇款人民币2800元,使用张君的帐号给户名为吴某的帐号汇款人民币500元。24、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728,户名为刘某乙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孙某乙汇款人民币1150元。25、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766,户名为吴某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张某甲汇款人民币1400元;芦某汇款人民币1300元,马某某转帐人民币3300元。26、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422,户名为范某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杨某甲、刘某甲使用范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卫某某向该卡汇款人民币5400元。27、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788,户名为董某甲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董某甲使用王某和刘某乙银行卡将实施诈骗所得转入自己银行卡。28、查询存款通知书及王某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李某甲汇款人民币10000元,叶某汇款人民币900元,王某乙汇款人民币1400元。29、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896,户名为杨某乙工行卡流水明细证实,韦某汇款人民币750元。30、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172,户名为芦某建行卡流水明细证实,芦某汇款人民币1300元及给自己网易宝充值人民币200元。31、查询存款通知书及梁某某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李某甲通过妻子梁某某银行卡给王某工行卡和范某农行卡两次汇款人民币23000元。32、查询存款通知书及被害人李某乙、孙某乙银行卡流水明细证实,孙某乙向刘某乙工行卡转账人民币1150元。3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网易公司提供的芦某、马某某与杨某甲网易账号及交易等信息证实,芦某、马某某的网易账号及芦某和杨某甲的交易情况。34、查询存款通知书及被害人在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账号信息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农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查询被害人莫某某、卫某某、徐某乙、韦某等人信息情况。35、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卡号为xxx462,户名为范某农行卡明细证实,李某甲向范某卡转账人民币13000元。36、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卡号为xxx462户名为范某、卡号为xxx274户名为王某卡交易明细证实,莫某某向王某卡汇款人民币1000元,间某向王某卡汇款人民币2100元,梁某某向范某卡汇款人民币13000元。37、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被害人周某某、叶某、孙某甲网易账号及交易、申诉信息证实,被害人网易账号及交易、申诉情况。38、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孙某乙、李某甲、李某丙、赵某丙等人网易账号注册信息、被骗时的交易记录明细、物品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证实,被害人网易账号注册信息、被骗时的交易记录明细、物品交易等相关情况。39、张君银行卡流水明细、马某某汇款明细证实,马某某用张君银行卡给吴某银行卡汇款人民币500元,马某某用王某丙银行卡向吴某银行卡汇款人民币2800元。40、卫某某、韦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卫某某汇款人民币5400元;韦某向杨某乙卡内转账人民币750元。41、提取笔录及杨某甲QQ黑名单、邮箱、微云、财付通、被害人身份、网易账号等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诈骗赵某丙、李某丙、周某某等人情况。42、提取笔录及芦某提供的QQ聊天截图、被告人使用的网易账号截图、马某某网易账号截图、芦某网易宝登陆信息截图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及使用网易账号的情况。43、孙某甲QQ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孙某甲被骗时的聊天记录(含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等信息)。44、提取笔录及芦某被骗游戏装备截图证实,被害人芦某被骗游戏装备“颜如玉”和“枯骨刀”等物品情况。45、肇庆市鼎湖公安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叶某提供的银行回单和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叶某被骗人民币900元及部分游戏装备情况。46、张某甲提供被骗时QQ聊天记录证实,张某甲被骗时的聊天内容(含张某甲提供的吴某银行卡号)。47、李某丙被骗时的QQ聊天记录证实,李某丙被骗时与实施诈骗的人聊天记录。48、孙某乙提供被骗时QQ聊天记录及工行卡汇款凭条证实,被害人孙某乙被骗时QQ聊天内容及孙某乙向刘某乙卡汇款人民币1150元的经过。49、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赵某甲辨认,确认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杨某甲和吴某。经被告人杨某甲辨认,确认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赵某甲和吴某。经被告人吴某辨认,确认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杨某甲和赵某甲。经证人杜某辨认,确认借用银行卡的人(赵某甲)。50、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扣押赵某甲持有的杜某银行卡及吴某银行卡;扣押吴某母亲南某某交来退赃款人民币8000元。51、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情况。52、汇款银行凭证证实,退还部分赃款情况。53、乌拉特中旗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芦某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6603元;叶某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00元;孙某甲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8000元;周某某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17661.2元;张某甲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4330元;李某丙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343.04元;孙某乙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296.6元;赵某丙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950元。54、常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系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人。5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证实,在网络游戏“大话西游”中物色出卖装备的玩家,后用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修改成“大话西游2”客服电话,冒充客服人员骗取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解锁码、将军令等信息,登录对方的游戏后将对方的游戏装备出售。56、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2014年8月,与吴某、杨某甲实施诈骗,骗取“保证金”和游戏装备。诈骗的钱三人共同挥霍。诈骗时用了吴某、赵某丁和杜某的银行卡。57、被告人吴某供述证实,与赵某甲、杨某甲在“大话西游”游戏里诈骗游戏玩家十几起,仅有三次诈骗成功,得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网游装备”属于虚拟财产,是玩家向游戏运营商付费后,通过完成游戏中一定的任务、自行打造或者练级后获得的。尽管“装备”仅仅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存在于网络和游戏程序中,但玩家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方能获取,属于劳动成果。这一劳动成果可以通过出售换取现实生活中的货币,因此虚拟财产也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即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赵某甲、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取游戏玩家自行保密的游戏密码等信息后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游戏装备,经鉴定数额分别达到巨大、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部分应予变更。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案发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吴某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网络虚拟财产毕竟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财产,由于其虚拟、无形的特性,处理时应与一般的财物有所区别,在量刑时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实行并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被告人赵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吴某卡号为xxx766的工商银行卡1张。三、继续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娜审 判 员 贾 东人民陪审员 徐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