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骆耀钦与杨木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758号原告骆耀钦。委托代理人骆诗云。委托代理人潘昆龙。被告杨木娣。原告骆耀钦诉被告杨木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耀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耀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骆耀钦负担。审判长邱静静人民陪审员潘泽耀人民陪审员刘敬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陆晨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