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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诉前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思维与李守民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思维,李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宋思维,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守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宋思维因与被申请人李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