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宋思维与李守民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思维,李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宋思维,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守民。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宋思维因与被申请人李守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守民所驾驶的吉A9EH**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