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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罪犯朴铁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170号罪犯朴铁福,男,1982年9月2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延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铁福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3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47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强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监狱刑罚科姚斌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朴铁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朴铁福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0年1月26日21时许,在珲春市靖河街,伙同他人帮朋友打架,用刀乱砍乱刺被害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该犯还于1999年11月在图们市凉水镇东山村,以暴力手段将被害人韩某强奸。该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十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8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主观恶性深,服刑期间有违纪行为,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朴铁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