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解亮与吴晓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亮,吴晓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解亮,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公安局干部,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吴晓广,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解亮与吴晓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57700元。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封裁定书、划拨裁定书。现双方于2015年9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吴晓广自行将本院查封的登记在王杨委名下的商业楼(证号为020212)予以变卖,并于2015年9月10日前向本院缴纳现金40万元,该款到账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该楼房的查封。。(2):上述400000元到帐后用于偿还判决书所确定第一项1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结算至2015年9月1日)共计160800元,偿还判决书所确定第二项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至2015年9月1日)的239200元。(3):在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工资款中支付申请人800元本金,剩余本金为290000元,执行人于2016年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本金50000元计利息、于2016年5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本金90000元计利息、于2017年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本金50000元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完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上述利率按1%计算)。(4)双方协商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工资及房产。如按上述协议履行,分批解除已履行部分工资的冻结。(5):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原生效裁决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