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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宽与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宽,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18号申请人冯宽,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杜华,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冯宽与被申请人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华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7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杜华名下的蒙D****8号货车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冯宽名下的蒙D****0号汽车予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