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徐远丽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20号徐远丽:你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3号赔偿决定,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要求确认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你房屋作出的执行行为违法,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本院均已审查认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不违法,且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故你现在又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你房屋作出的执行行为违法为由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依法不应受理。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3号赔偿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