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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庆华、厉丁荣与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华,厉丁荣,单巧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01号原告:黄庆华。被告:厉丁荣。被告:单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华与被告厉丁荣、单巧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庆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百度搜索“”